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