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