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