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的古树群体。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