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或者由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