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区域内相关统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