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