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公布前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资料,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公布的内容保持一致,注明统计资料来源,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