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