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五条有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应当由填报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资料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