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