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收血站血液后,对血液标签进行核对;

(二)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制定输血治疗方案;

(三)输血前,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四)积极推行成分输血,研究和推广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五)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