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健康乡村:

(一)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管网有效运行,水质达标;

(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升级换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提升,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卫生户厕,并配置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统筹治理农村厕所尾水和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