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个人应当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发布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