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加强指引和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