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