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向三都澳海域排放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工业小区、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产生的污水,其所在区域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行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