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域河道保洁和清淤疏浚责任,改善水域环境。

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清理库面垃圾、漂浮物。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