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流域内水电站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障河流生态用水:(一)在规定的时限内建成或者改造完成生态泄流设施;(二)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三)除特殊规定之外,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放水,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流域内水电站已建成但无法落实生态下泄流量且只有单一发电功能的水电站,应当分批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