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保持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