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机构,可以受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替代修复、清除或者控制污染、鉴定评估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鼓励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