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之间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路段,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区域内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禁止时段和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并设置告示牌。

鼓励开展宁静小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