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加快关键绿色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