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优先原则,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依法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修复。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岸线生态调查,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