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景区等级管理工作,支持申报高等级景区。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审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