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为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三)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