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三)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