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