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