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