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绿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