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和电动车充电设施设备。
既有物业,增建、改建电动汽车、电动车的公共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电力扩容改造等予以指导和支持。
业主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设备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调;经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确认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设备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以及人防设施设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防动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力容量不足问题,由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提出解决方案;供电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解决方案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力扩容统筹协调机制,解决用电保障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