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以及管理情况等;
(五)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六)由物业服务人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更新信息。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公示的信息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记录并作出答复。业主要求查询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