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符合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的注意事项;
(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每年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
(五)招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对保安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培训;
(六)对业主违反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八)接受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信息;
(九)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