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