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走访联系代表情况、答复意见、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承办人等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