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密切与代表联系,通过电话、走访、座谈、邀请视察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