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四)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