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作业目标、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作业事项发生变化的,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公告。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