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对平安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