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