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