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创新治理方式方法,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