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发现金融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