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治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