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机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