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