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负责将献血适龄公民人数报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根据县(市)的年度献血计划,组织完成本乡(镇)、街道年度献血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