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