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点)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量。

其他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点)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乡(镇)、街道的年度献血量。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