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河道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河道。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