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用水精准计量管控,组织加快农田灌溉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完善用水计量监测体系。

进行农田灌溉的水利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机井或者泵站,暂时可以通过“以电折水”开展用水计量。

新建、改建、扩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同步安装或者完善节水设施和计量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