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用水权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用水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农田灌溉用水户可以依据取得的用水权属凭证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用水权交易。农田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者交易。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